根据《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的规定,独生子女的父母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后,凭证由所在单位、街道、乡(镇)或村负责落实以下待遇:⑴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,由所在单位发给每月不少于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。独生子女优先入托、入学、就医、招工。城镇分配住房、农村划分责任田和宅基地应当优先照顾独生子女。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后又生育的,追回其凭证领取的各种奖励,停止其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