省委、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开展全面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。
一、奖励对象和标准
1、领证独生子女父母: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并领取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。1979年至1989年每人每月2.5元;1990年至
1998年每人每月5月,1999年以后每人每月10元。奖励年限:从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起,1983年以前的到子女满14周岁,
1984年以后生育的子女满16周岁。
2、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,符合《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,但自愿领取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
子女满10周岁的夫妻,按户一次性发放,每户1000---3000元。具体奖励标准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确定。
3、独生子女发生以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,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经鉴定独生子女属以外伤残丧失劳
动能力或死亡,父母不再生育的家庭。一次性奖励、补助每户不低于5000元。
4、双女户父母奖励补助或养老保险:双方均为农业人口,已有两个女孩,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手术、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夫妻。每户
一次性奖励500元;愿意办理养老保险的,由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办理。
5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:农村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,夫妇年满60周岁。每人每年发给不低于600元奖励
扶助金,知道亡故为止。已超过60周岁的,以奖励扶助制度在本市开展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。
二、奖励对象资格审查程序
(1)申请、登记;(2)村(居)委会初审、公示;(3)乡镇(街办)复审、公示;(4)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定、公示;(5)市和省
人口计生委复核、确认。
三、奖励金发放办法
(1)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;(2)省、市、县三级直接将资金存入奖励对象个人帐户;(3)在本县广播、电视、报
纸公示兑现结果;(4)在本村公示兑现结果;(5)奖励兑现领取奖金。
2005年5月18日 |